第一单元
合同
我们为什么学习合同法
著名法律学者罗斯科·庞德 (Roscoe Pound) 曾经说过,“社会秩序取决于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其中信守承诺是一个很大的因素。合同法涉及承诺的订立和遵守等(在拉丁语中,应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agreements)。法律鼓励有能力的各方为合法目标订立合同。没有 mod 的方面-
Em Life 完全不受合同关系的影响。事实上,即使是普通消费者在日常活动中也获得了基于合同法的权利和义务。您获得权利和义务,例如,当您借钱进行购买或购买立体声音响或房屋时。合同法旨在为市场上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稳定性、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合同法?仅仅因为它是所有商法的框架。以下各章中描述的法律是更专业领域(例如商品销售)中大部分法律的基础。您将了解到,受《统一商法典》等法规管辖的交易可以通过双方之间合同中的明文条款进行更改。
第一章
性质和分类
合同法领域的著名学者阿瑟·科尔宾 (Arthur Corbin) 曾经观察到,“新条件和新利益”不断塑造法律。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一样,合同法反映了我们在特定时间点的社会价值观、利益和期望。例如,它显示了我们的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人们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或承诺。它显示了我们的社会为违背这些承诺接受了什么借口。它显示了哪些承诺被认为与公共政策相悖,因此在法律上无效。如果承诺违背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就会失效。此外,如果承诺是由儿童或精神错乱的人做出的,或者是基于虚假信息做出的,那么就会出现是否应该执行承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合同法的精髓。
在商业法律环境中,每天都会出现有关合同的问题和争议。尽管合同法的各个方面因州而异,但其中大部分都基于普通法。1932 年,美国法律研究所编纂了《合同法重述》。这部作品是对现行法律关于合同主题的非法定权威阐述。该重述目前是第二版,并且 将在以下合同章节中引用。
合约的功能
合同法向私人协议的各方保证,他们所做的承诺将是可执行的。有时,交换的承诺会产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未能履行道德义务,例如同意带朋友共进午餐,通常不会产生法律责任。有些承诺可能同时产生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例如父亲承诺支付女儿的大学教育费用。
显然,许多承诺被遵守是因为责任感,或者因为遵守承诺符合相关各方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因为承诺人(做出承诺的人)或被承诺人(做出承诺的人)意识到合同法的规则。尽管如此,商业协议中经常遵循合同法的规则,以避免潜在的问题。
通过提供执行私人协议的程序,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框架来合理保证规划和冒险的期望,商人将只能依赖他人的善意。义务和诚信通常就足够了,但当价格变化或不利的经济因素使遵守 promise 中,这些元素可能还不够。合同法是必要的,以确保承诺得到遵守或使无辜方有权获得某种形式的救济。
合同的基本要求
以下列表描述了协定的要求。每个章节都将在所示的章节中得到更全面的解释。
协议。协议包括要约和接受。一方必须提出签订法律协议,另一方必须接受要约的条款。(第 7 章)
考虑。各方做出的任何承诺都必须得到法律上充分和讨价还价的对价的支持(收到或承诺的有价值的东西,以说服一个人进行交易)。(第 7 章)
合同容量。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这样做的合同能力;法律必须承认他们具有使他们有资格成为有能力的当事人的特征。(第 8 章)
合法性。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实现一些合法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目标。(第 8 章)
同意的真实性。双方的明显同意必须是真实的。(第 9 章)6. 形式。合同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形式;例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执行。(第 9 章)
此列表中的前四项正式名称为 Contract 的要素。后两种是对合同订立或执行的可能抗辩。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可以在法院或衡平法上执行的协议。它由同意现在或将来执行或不执行某些行为的两方或多方组成,通常,当承诺未来履行时,就会出现合同纠纷。Promise 是将来会或不会发生的事情的声明。如果合同承诺是 未履行,则作出该协议的一方将受到法院或衡平法的制裁(见第 11 章)。该方可能会因未能履行而被要求支付金钱赔偿;在少数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履行承诺的行为。
合同类型
合同有多种类型,每种合同在订立、可执行性或履行方面都具有法律意义。解释每种合同的最佳方法是将一种类型的合同与另一种类型的合同进行比较。
双边合同与单边合同
每份合同至少涉及两方。要约人是提出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是接受要约的一方。要约人总是承诺做或不做某事,因此也是承诺人。合同是单边还是双边取决于受要约人必须做什么才能接受要约并将要约人约束到合同中。
如果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只需承诺履行,则该合同为双边合同。因此,双边合同是“以承诺换承诺”。如果要约的措辞使受要约方只能通过完成合同履行来接受,则该合同为单方合同。因此,单方面合同是“对行为的承诺”。单边合同的一个典型例子如下:Joe 对 Celia 说:“如果你走过布鲁克林大桥,我就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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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乔承诺,只有当西莉亚走完整个桥段时,才会付钱。只有在 Celia 完全穿越时,她才接受了 Joe 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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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提议。如果她选择不进行步行,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当承诺人在承诺人开始履行之后但在行为完成之前试图撤销(取消)要约时,单方合同就会出现问题。承诺人只有在完全履行要约后才能接受要约,并且要约在被接受之前通常是可撤销的(可以收回或取消)。然而,现代观点是,要约是- 一旦表演开始,即不可撤销。因此,即使要约尚未被接受,要约人也不得在合理的时间内撤销要约。
假设 Roberta 提出购买停泊在旧金山的 Ed 的帆船,然后将船运送到 Roberta 位于旧金山以南 300 英里的纽波特海滩的码头。Ed 操纵船并起航。在他到达纽波特海滩前不久,Ed 收到了 Roberta 的无线电消息,撤回了她的提议。Roberta 的报价是单方面合同的一部分,只有 Ed 在她的码头交付帆船才算接受。奥尔迪- 当然,她的撤销将终止要约,但由于 Ed 已经完成了近 300 英里的实质性性能航行,因此在现代观点下,她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Ed 可以交付船只并将 Roberta 绑定到合同中。
单边合同中的实质性履行问题经常出现在房地产的销售中。例如,经纪人可能会投入大量精力为已列出其待售房产的人寻找买家,然后得知卖家正在取消经纪协议。以下案例说明了这种情况。
事实 Scheck 与房地产经纪人 Marchiondo 安排 Marchiondo 为他出售某些房产。这份书面的经纪协议包含了 Scheck 的单方面提议,如果马尔基昂多在 6 天内出售房产,他将向马尔基翁多支付佣金。马尔乔奥多为该房产找到了一位潜在买家,并在第六天下午成功让买家签署了一份接受 Scheck 出售要约的买方协议。然而,在第六天早上,斯切克以书面形式撤销了他的提议。马尔基翁多起诉斯切克违反合同。当初审法院驳回起诉后,马尔基翁多提出上诉。
问题 鉴于马尔基翁多的出色表现,即使单方面合同仅在预期行为完成(在本例中为出售财产)后才存在,Scheck 是否可以撤销他的报价?
决定编号初审法院的判决被推翻。 理由 法院认为,马尔基翁多的部分履行将这份单方面合同转变为期权合同或有条件合同,这使得该要约在六天内不可撤销。如果马尔基翁多没有开始邀请的表演,斯切克可以撤销他的提议而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然而,由于经纪人已经进行了实质性的履行,Scheck 无法取消经纪协议。
马尔奇翁多诉 SCHECK 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1967 年。
78 N.M. 440,第 20405 页。
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
明示合同是指协议条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完整、明确地陈述的合同。签署的公寓或房屋租约是一份明确的书面合同。如果同学打电话给你,同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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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买你上学期的课本,就已经签订了明确的口头合同。
从双方的行为中默示的合同称为事实默示合同或默示合同。该合同与明示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言语,创造和定义了合同的条款。例如,假设您需要税务顾问或会计师来填写今年的纳税申报表。你看透 黄页,在您附近的办公室找到会计师和税务顾问,因此您可以顺便去看看他们。你走进办公室,解释你的问题,他们告诉你他们的费用是多少。第二天您回来,向秘书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例如已取消的支票、W-2 表格等。你没有明确地对秘书说什么;相反,你走出门。尽管如此,您已经签订了一份事实默示合同,向税务顾问和会计师支付通常且合理的服务费。您的行为和他们的行为暗示了合同。他们希望通过完成您的纳税申报表来获得报酬。通过引入他们完成工作所需的记录,您暗示了向他们付款的意图。
事实默示合同的必要步骤以下三个步骤建立了事实默示合同:
原告提供了一些服务或财产。
原告预期会为该服务或财产获得报酬,而被告知道或应该知道预期会得到付款(通过使用下文讨论的合同客观理论测试)。
被告有机会拒绝服务或财产,但没有。
客观合同理论 签订明示或暗示的事实合同的意图或表面意图在合同的形成中至关重要。这种意图是由所谓的合同客观理论决定的,而不是由一方的个人或主观意图或信念决定的。前面的报税示例说明了这一点。该理论认为,一方签订合同的意图是根据合理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解释的外部客观事实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一方自己秘密的主观意图来判断的。客观事实包括 (1) 一方(要约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说的话,(2) 一方(要约人)的行为或表现,以及 (3) 交易周围的情况。
法院需要可验证的证据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因此在对合同纠纷做出判决时,他们通常只依赖客观因素(事实、行为和情况)。
在下面的案例中,说明了法院对合同客观理论的使用,法院审查了围绕交易的行为和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明示合同或事实暗示的合同。
案例 6.2
MOORE 诉 KUEHN 案 密苏里州上诉法院,1980 年。
602 SW 2 d 713.
事实 詹姆斯和玛格丽特·库恩 (James and Margaret Kuehn) 要求 George Moore 提交一份修复受损建筑所需工作的书面估算。Moore 提交了一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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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 \$ 7,600 但 Kuehns 夫妇没有签署,他们告诉 Moore 他们希望在同意之前有更多时间来查看该提案。然而,詹姆斯·库恩 (James Kuehn) 告诉摩尔,应该修理屋顶并“上去”,于是摩尔开始并随后完成了提案中建议的维修工作,没有遭到 Kuehns 夫妇的反对。Kuehns 夫妇从未签署过这项提案。当 Moore 要求付款时,Kuehns 夫妇告诉 Moore,他们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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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 5,500 付钱给他。Moore 起诉要求支付余额和相关诉讼费用,并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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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 2,531 .Kuehns 夫妇提出上诉,声称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
问题 Moore 和 Kuehns 之间是否存在合同? 决定 是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订立了事实默示合同。
原因 法院的判决基于合同订立的客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当一方辩称无意订立合同时,法院将审查所说的内容、双方的行为以及所有周围情况。法院首先指出,口头接受书面要约是公认的。由于 Moore 的书面提议是 Kuehn 在告诉 Moore “继续前进”时唯一可以接受的提议,因此要约的条款得到了控制,合同就这样建立了。此外,Kuehns 夫妇默许并接受 Moore 完成提案中的其他维修工作,构成对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合同的默示接受。由于 Kuehns 夫妇受益于 Moore 的表现,他们拒绝签署提案并没有克服他们对合同的默示接受,特别是考虑到他们从未质疑过任何工作,甚至一度与 Moore 合作。
准合同或法律中隐含的合同
准合同或法律中默示的合同应与事实上默示的合同区分开来。准合约,顾名思义,不是真正的合约。它们出现是为了实现正义,而不是来自各方之间的相互协议。为了避免不当得利,双方签订了准合同。当人们以牺牲他人为代价不公平地获利或致富时,就会发生不正当得利。准合同本质上是公平的,而不是合同性的。
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虚构。它既不是基于被告人明确承诺支付所收到的利益,也不是基于被告人暗示这种承诺的行为。事实上,利益的接受者(被告)甚至可能不知道他或她已获得任何利益。
事实默示的合同是真正的合同。通过他们的行为,双方都表示同意其条款。事实默示合同与明示合同的唯一区别在于它没有明示的文字或文字。在默示合同(准合同)中,双方未通过言语或行为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不能暗示合同已经成立。相反,法院出于社会政策的原因创造了一个虚构的合同。
准合同的例子 假设戴安娜与迪克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意为迪克工作一年。年底,她 是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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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 18,000 的。戴安娜工作了十个月,然后无故自愿离开。迪克拒绝支付她工作的十个月费用,因此戴安娜以准合同形式起诉她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法院会允许戴安娜收回她工作十个月的工资吗?很有可能,是的——减去她提前离开对 Dick 造成的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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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例子中,一位度假的医生开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了躺在路边昏迷不醒的 Emerson。医生提供医疗援助,挽救了 Emerson 的生命。尽管受伤、昏迷的 Emerson 没有寻求医疗援助,也不知道已经提供了援助,但 Emerson 获得了宝贵的利益,并且已经满足了准合同的要求。
准合同的限制 尽管准合同的存在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但存在获得不当得利的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基本上,不必要地或由于不当行为或疏忽而向他人提供利益的一方不能援引准合同原则。请考虑以下示例。您将汽车带到当地的洗车店,要求让它通过洗衣机并加满油箱。在清洗时,您去附近的购物中心两个小时。与此同时,洗车场的一名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您的车就是那辆车
他应该手打蜡。当你回来时,你会收到一张加满油、清洗工作和手蜡的账单。显然,您已获得一项福利。但是这个好处是由于洗车员工的一个错误而授予的。在这些情况下,您没有获得不公平的利益。人们通常不能被迫为“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利益付费。
当合同涵盖争议领域时,通常不能使用准合同原则。例如,马丁内斯 与 Stevenson 签订合同,为 Richards 拥有的建筑项目交付熔炉。史蒂文森在没有支付马丁内斯的情况下破产了。马丁内斯不能在准合同中向理查兹收款,因为马丁内斯与史蒂文森已经签订了合同。
以下案例说明了设立和执行准合同背后的理念,以及当有明确合同涵盖争议区域时对其使用的限制。
案例 6.3 INDUSTRIAL LIFT TRUCK SERVICE CORP. 诉 MITSUBISHI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llinois 上诉法院,第一 区,第四师,1982 年。 104 三.App.3d 357. 432 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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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2 d 999, 60 Ill.Dec.100.
事实 1973 年和 1976 年,Industrial Lift (IL) 和三菱之间签署了一项协议,要求 IL 从三菱购买叉车,并尽最大努力维修和销售卡车,并允许三菱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协议,提前 90 天发出通知。据称,从 1973 年到 1977 年,IL 成为美国最大的三菱叉车经销商。在此期间,IL 对卡车进行了设计更改,以更好地适应美国市场,三菱没有要求进行设计更改,但后来将其纳入其出售给其他经销商的卡车中。1978 年,三菱终止了该协议。IL 根据准合同原则提起诉讼,以收回设计变更赋予 Mitsubishi 的利益。诉讼被驳回,IL 提出上诉。
问题 IL 的准合同索赔能否推翻证明他们关系的书面合同?
决定编号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驳回,认为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定义了他们的整个关系。
理由 法院认为,在没有对协议进行有效修订的情况下,三菱有权假定,除非根据合同的明确规定,否则它不必就与合同标的物有关的任何行为向 IL 进行赔偿。法院将法律默示的合同(准合同)定性为“虚构的,并且完全独立于合同订立的通常规则”而由法律暗示产生。法院表示,有时,当一方使另一方受益,而另一方接受利益,并且利益并非旨在作为礼物时,法律将要求受益方支付服务费用。但是,当已经有关于同一标的物的书面合同时,通常的规则是不能产生准合同索赔。此外,根据欺诈法规,“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才允许修改书面合同的条款和义务的口头证据——这里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IL 了解现有合同的条款,并且知道启动其所做的设计更改所涉及的风险。法院认定
IL 通过起诉试图单方面规避其自由签订的合同。因此,合同控制了双方之间的关系,诉讼不得不被驳回。
正式合同需要一种特殊的创建(形成)形式或方法才能执行。它们包括 (1) 盖章合同,(2) 担保,(3) 可转让票据,以及 (4)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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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盖章的合同是附有特殊印章的正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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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封存的重要性已经减弱,尽管大约有 10 个州在合同封存时不需要考虑。担保书是某人在法庭上承认,如果发生特定事件或履行某些特定义务,他或她将支付一定金额。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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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另一个是在刑事案件中用作保释的个人担保金。可转让票据和信用证是专为许多商业环境设计的特殊支付方式(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讨论)。可转让票据包括支票、票据、汇票和存款证明。信用证是买方在收到发票和提单(证明收到所发货货物并拥有所有权的文件)后支付的协议。
非正式合同(也称为简单合同)包括所有其他合同。不需要特殊表格(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外),因为合同通常基于其内容而不是形式。
已执行合同与执行合同
合同也根据其履行状态进行分类。已完全
双方都执行称为已执行合同。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称为执行合同。如果一方已完全履行,但另一方尚未履行,则称合同一方已执行,另一方称合同为可执行合同,但合同仍被归类为可执行合同。例如,假设您同意从 Westem Coal Company 购买 10 吨煤炭。进一步假设 Western 已将煤炭运送到您的钢厂,现在它正在那里燃烧。此时,合同由 Western 执行,由您执行。在您向 Western 支付煤炭费用后,合同将在双方执行。
有效、失效、可撤销和不可执行的合同
一份有效的合同具有必要的要素,使至少一方有权在法庭上执行它。这些要素包括要约和接受,由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各方为法律目的提出,并有法律充分的对价支持。以下章节将详细讨论每个元素。
无效合同根本不是合同。术语 void 和 contract 是矛盾的。无效合同不产生任何一方的法律义务。例如,合同可能无效,因为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为法律上是疯狂的,或者因为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可以选择逃避其法律义务。有选择权的一方可以选择逃避任何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批准合同(使合同生效)。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双方都解除合同。如果获得批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作为一般规则,但除例外情况外,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在操作时可作废。 未成年人的 tion (见第 8 章)。在欺诈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可由被欺诈方选择无效。此外,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胁迫或不当影响下签订的合同均可作废。
不可执行的合同是指由于某些法律辩护而无法执行的合同 它。它不会因为一方未能满足合同的法律要求而不可执行;相反,它是一份因某些法规或法律而无法执行的有效合同。例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见第 9 章),如果不是书面合同,则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否则它们将不可执行。
第 2 章
协议和对价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和美国的法院一直保护个人的权利。但是,正如上一章所述,并非所有合同或承诺都由法院执行。
要使合同有效且可执行,必须满足六项要求(参见第 6 章第 98 页和第 104 页)。我们将在本章和接下来的两章中研究合同的这些基本要素。尽管在这三章中,两个要素(如本章中的协议和考虑)是联系在一起的,但如此联系的要素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这种排序纯粹是任意的,完全出于空间的原因。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六项要求中的每一项对于有效、可执行合同的存在都是独立必要的。
协议
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接受或同意时,协议即存在。通常,同意由要约和接受来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某种交易,然后另一方接受该交易。因为文字往往无法传达精确的 含义 如第 6 章所述,合同法通常遵循合同的客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一方的言行被认为是指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理性人会认为他们的意思。法院将赋予词语通常的含义,即使“20 位主教证明 [该] 党派......打算做其他事情。
当选件缺少条款(例如明确的时间限制、指定的价格、指定的数量等)时,就会出现问题。这些“差距”是否必然意味着合同真的没有形成?法律的一般格言是,只要有可能,合同就应该被保存,而不是销毁。因此,《统一商法典》包含许多“填补空白”的规定。如果双方显然有意签订合同,但未指定某些条款或条件,法院将用“合理”条款填补此类空白。例如,如果合同中没有提供交货地点,法院将推定卖方的地点。同样,如果省略了价格,法院将推定合理的价格。“合理”一词在《守则》中一再出现。
要约要求
如第 6 章所述,合同的各方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要约是在未来履行或不履行某些特定行为的承诺或承诺。要使选件有效,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要约人必须有认真、客观的意图。
要约的条款必须合理确定或确定,以便双方和法院能够确定合同的条款。
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
一旦提出有效的要约,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该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接受,则要约将转化为协议(如果存在其他基本要素,则转换为合同)。
意图
有效要约存在的首要要求是要约人认真、客观的意图。换句话说,要约人必须认真预期会受到要约的约束。严重意图不是由要约人的主观意图决定的,而是由受要约人是否能够合理地得出结论,认为正在提出严重要约。因此,客观意图是从当事人的言行中推断出的,这些言行是由一个合理的人解释的。在明显的愤怒、开玩笑或过度兴奋的情况下提出的提议不符合严肃和客观意图的测试。由于这些要约无效,因此受要约人的接受并不构成协议。
例如,您和三个同学每天乘坐 6 月的新车上学,这辆车的市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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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 8,000 。在一个寒冷的早晨,你们四个人上了车,但 June 无法启动它。她愤怒地吼道:“我会把这辆车卖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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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500 你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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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500 她的腿上。一个理性的人,考虑到 June 的挫败感以及汽车市场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明显价值差异,会宣布她的报价不是出于认真和客观的意图,并且您没有达成协议。
可以通过区分 offer 和 non offer 来进一步解释 intent 的概念。
意见表达。意见表达不是要约。它并不能证明有意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 Hawkins v.以 McGee 为例,Hawkins 带儿子去看医生 McGee,让 McGee 给儿子的手做手术。麦基说,这个男孩会在医院住三四天,几天后手可能会痊愈。儿子的手一个月没有痊愈,但父亲没有赢得违约官司。法院认为,麦基没有提出在三四天内治愈儿子的手。他只是表达了关于手何时会痊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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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声明。如果 Joanne 说“我计划以每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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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50 出售我在 Novation, Inc. 的股票”,并且 John “接受”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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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50 每股出价购买股票,则不会创建合同。Joanne 只是表达了她打算签订未来股票出售合同的意图。如果 John 接受并出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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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50 股,则不会形成合同,因为一个理性的人会得出结论,Joanne 只是在考虑出售她的股票,而不是承诺出售。3. 初步谈判。谈判请求或邀请不是要约;它只表示愿意讨论签订合同的可能性。例如,诸如“您会卖掉 Forest Acres?”或“我不会以低于 的价格出售我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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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00 ”等语句。处于受要约人位置的理性人不会得出结论,这些陈述表明有意订立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同样,当政府和私营公司需要完成建筑工作时,承包商会被邀请提交投标。投标邀请不是要约,承包商不通过提交投标来约束政府或私营公司。(但是,承包商提交的投标书是报价,政府或私营公司可以通过接受投标来约束承包商。
在以下案件中,法院解决了要约出售别墅的信函是要约还是仅仅是初步谈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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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伦诉约翰逊案 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1948 年。322 马萨诸塞州 236, 76 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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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拥有一座小别墅的约翰逊给梅伦写了一封信,说他要把小屋推向市场。早些时候。梅伦曾表示有兴趣购买它。这封信表明,其他几个也表示有兴趣购买该房产的人同时收到了该房产的信件通知。梅伦将这封信解释为要约。立即接受了。约翰逊将这处房产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人,梅伦提起了诉讼。
问题 约翰逊给梅伦的信是要约吗? 决定编号法院认为这封信不是要约。 原因 法院认为,这封信仅表达了约翰逊出售该房产的愿望,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试图谈判。因为这封信宣布约翰逊正在向其他人发送同一封信,所以梅伦“无法合理地理解这不仅仅是一次谈判尝试。这只是一个请求或建议,即向被告 [约翰逊] 提出要约。 4. 广告、目录和通告。一般来说,邮购目录、价目表和通函(面向公众)不被视为合同要约,而是谈判邀请。假设Tartop & Co.在广告中推广一台二手铺路机。该广告与数百家公司合作,上面写着:“Used Case Construction Co. 铺路机。在一个过程中建造路缘石和完成水泥工作。价格 11,250 美元。如果 General Paving, Inc. 致电 Tartop 并说“我们接受您的报价”,则不会签订合同。一个理性的人必须得出结论,Tartop 并没有承诺出售铺路机,而是在征求购买要约,因为卖方从来没有无限的商品供应。如果广告是要约,那么在零售商的供应耗尽后“接受”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违约。
假设您在当地报纸的分类版块刊登了一则广告,提出出售您的吉他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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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75 .再假设有 7 个人打电话并 “接受” 了你的 “提议” ,然后你才能从报纸上删除广告。如果广告真的是一个报价,您将受到七份合同的约束来出售您的吉他。但是,由于初始广告被视为提供报价的邀请而不是报价,因此您将有 7 个报价可供选择,您可以接受最好的一个,而不会对您拒绝的 6 个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广告包含如此明确的术语,以至于它可以被解释为要约。
价目表是另一种形式的谈判或交易邀请。卖家的价目表不是以该价格出售的要约;它只是邀请买方以该价格提出购买。事实上,卖家通常会在价目表上写上 “价格可能会有变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报价可以是报价,如下例所示。
案例 7.2 事实 Grunden-Martin 有兴趣从 Fairmount Glass 购买罐子 FAIRMOUNT GLASS WORKS 诉 GRUNDENMARTIN WOODENWARE CO.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1899 年。
106 Ky. 659, 51 S.W. 196.Works 的作者写信给那家公司并询问价格。费尔芒特回复了以下信件:“先生们:4 月 20 日回复您,我们向您报价梅森水果罐,完整,十几盒,运送到东圣路易斯,III:品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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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6.50 ,每总价,立即接受,并在 1895 年 5 月 15 日之前发货;60 天接受,或 2 [%)折扣,10 天内现金。真的是你的,费尔芒特玻璃厂。Grunden-Martin 将这封信解释为一个提议,并试图 接受,但费尔芒特拒绝出售这些罐子。Grunden-Martin 起诉 Fair- 因违反合同而坐骑。初审法院裁定 Grunden-Martin 胜诉,被告 Fairmount 提出上诉。
问题 费尔芒特的信是否构成要约? 决定 是的。这封信是一个要约,Grunden-Martin 的接受构成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理由 法院认为,由于该报价不是针对公众的,而是针对特定方的,并且由于包含“for immededlate acceptance”一词,表明卖方承诺出售罐子,因此这封信构成了要约。法院指出,这是报价不是报价的一般规则的例外。 5. 其他非报价情况。在未来达成协议或形成合同的协议不是要约,因为太多的条款是不确定的。另一种非报价情况是拍卖。尽管拍卖师似乎代表卖家“提供”商品进行销售,但出价者才是实际提出报价的人。拍卖师接受出价并通过敲击锤子完成合同。竞标人可以在拍卖师唱“going once, go twice, third and last call”时撤回报价。如果出价未撤回且落槌落下,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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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有效报价的第二个要求是其条款的确定性。要约必须具有合理明确的条款,以便法院可以
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则终止并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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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邀请接受以特定条款表达,使合同成为确定的。例如,假设 Marcus Business Machines 联系您的公司并提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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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 1,600 每台 1 到 10 台 MacCool 复印机;州编号 希望接受,“您的公司同意购买两台复印机。由于承兑中指定了数量,因此合同是可执行的,因为条款是确定的。
规定薪水加“利润份额”的雇佣合约是否过于模糊而无法执行?以下案例讲述了原告 Victor Petersen 的困境,他最初担任施工主管,然后担任被告 Pilgrim Village Company 的经理。
事实 彼得森受雇于 Pilgrim Village (Pilgrim),合同规定他将获得规定的薪水。彼得森声称,当他开始工作时,皮尔格里姆告诉他,他将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声称皮尔格里姆一再向他承诺他会得到报酬。然而,彼得森和皮尔格里姆从未就利润的百分比达成任何明确的协议。当 Petersen 离开 Pilgrim 的工作时,Pilgrim 拒绝向 Petersen 支付任何利润份额。
问题 Pilgrim 是否有合同义务向 Petersen 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
决定编号Pilgrim 没有合同义务向 Petersen 支付公司任何比例的利润,因为从未签订过有关利润的合同。
原因 Pilgrim 的报价太不确定,法院无法以任何合理程度的确定性来确定其条款。法院认为,“要约的条款必须如此明确,或者在接受时要求如此明确的条款,以至于各方做出的承诺和履行都是合理确定的。
通信
有效要约的第三个要求是沟通,即要约方了解要约。假设 Tolson 为她丢失的猫的归还做广告。汉森不知道奖励,找到了那只猫并将其归还给托尔森。通常,Hanson 无法收回奖励,因为奖励合同的基本要素 是领取奖励的人必须知道它被提供。少数州允许收回奖励,但不允许根据合同原则收回奖励,因为仅仅因为不知道奖励就拒绝给他奖励是不公平的。
以下案件是普通法中经典的奖励诉讼之一。
案例 7.4 GLOVER 诉 JEWISH WAR VETERANS OF THE UNITED STATES,帖子编号 58 1949 年哥伦比亚特区市级上诉伯爵。68 A. 2 d 233.
事实 美国犹太战争退伍军人协会在报纸上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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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500 “10 名提供信息的人或多人,导致谋杀莫里斯·伯恩斯坦 (Maurice L. Bernstein) 的罪犯被逮捕并定罪。格洛弗夫人向警方提供了导致凶手被捕和定罪的信息。 不知道有人提供了奖励,直到几天后才知道。
问题 鉴于格洛弗夫人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时并不知道奖励,格洛弗夫人和犹太战争退伍军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
决定编号Glover 夫人的行为不构成接受,因为她没有回应该提议。
原因 格洛弗夫人无权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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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500 ,因为她在向警方提供信息时并不知道非政府的提议。《合同法重述》说;“除非受要约人知道要约的存在,否则不可能接受。”
终止要约
向受要约人传达有效的要约赋予受要约人将要约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合同)的权力。然而,这种接受的力量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它可以通过各方的行动或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终止。
因双方行动而终止
要约可由双方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终止。
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人撤回要约。除非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要约人通常可以撤销要约(即使他或她承诺保持要约开放),只要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将撤销通知给受要约人。撤销可以通过明确拒绝要约(例如,“我撤回我之前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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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prime \prime} 的要约”)或通过执行与要约存在不一致的行为来实现,这些行为已告知受要约方。
大多数州遵循的一般规则是,撤销在以下情况下生效- feree 或受要约人的代理人实际上收到了它。因此,4 月 1 日邮寄并于 4 月 3 日送达受要约人住所或营业地点的撤销信将于 4 月 3 日生效。
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可以按照最初传达要约的相同方式撤销。假设一家百货公司向任何提供信息的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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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0,000 奖励,从而导致入室盗窃商店市中心分店的人被捕。该优惠刊登在三家当地报纸和邻近社区的四家报纸上。若要撤销选件,商店必须在发布选件的相同天数内在所有 7 份报纸上发布撤销。然后,公众可以获得撤销,即使某些特定的受要约人不知道它。
尽管大多数报价都是可撤销的,但有些报价可以设为不可撤销。当受要约人因合理依赖要约而改变立场时,法院越来越多地拒绝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根据本章后面讨论的有害依赖或承诺禁止反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商户提供的报价也可能被视为不可撤销的报价或“确定报价”。确定报价将在第 12 章中讨论。另一种形式的不可撤销要约是“期权”,与某些房地产销售的谈判结合使用。 2.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可能会被受要约人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要约将被终止。受要约人随后的任何接受尝试将被解释为新的要约(或还价),赋予原始要约人(现为受要约人)接受权。拒绝通常是通过言语或行为证明有意不接受要约来完成的。
与撤销一样,拒绝要约仅在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代理人实际收到要约时有效。假设 Growgood Farms 向 Campbell Soup Company 邮寄了一封信,提出以每磅 10 美分的价格出售胡萝卜。Campbell Soup Company 可以通过写信或打电话给 Growgood Farms,明确拒绝该要约,或将要约邮寄回 Growgood,表明拒绝该要约的意图来拒绝该要约。或者 Campbell 可以提出以每磅 8 美分的价格购买胡萝卜(还价),必然拒绝原来的报价。
仅询问报价并不构成拒绝。例如,一位朋友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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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的价格购买您的立体声音响。如果您回答“这是您最好的报价吗?”或“您会付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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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75 吗?”,一个理性的人会得出结论,您没有拒绝该报价,而只是询问以进一步考虑该报价。您仍然可以接受您的朋友并将其绑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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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购买价格。当受要约人只是询问要约的确定性时,没有理由假定他或她打算拒绝该要约。 3. 受要约人还价。还价通常是拒绝原始要约并同时提出新要约。假设 Burke 提出以 的价格将他的房子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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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0 \$ 170,000 Lang。Lang 回答说:“你的价格太高了。我愿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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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0 \$ 165,000 ..”Lang 的回应被称为还价,因为它终止了 Burke 以 170,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的要约,并创建了 Lang 的新要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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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0 \$ 165,000 的价格购买。在普通法中,镜像规则要求受要约人的接受与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匹配,以反映要约。如果接受包含对原始要约条款的任何重大更改或补充,则不会被视为接受,而是还价,当然,还价不需要被接受。但是,原始要约人可以接受还价的条款并签订有效的合同。
要约与受要约人接受之间的条款差异违反了镜像规则,在商业交易中造成了相当大的问题。在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中尤其如此,在要约和接受过程中,卖方和买方会交换不同的标准化购买形式。两种购买表格的条款很少完全匹配,但这一事实往往被忽视,直到问题出现。例如,假设买方通过电话与卖方签订合同以购买某件设备。所有销售条款均以口头方式达成一致。然后,买方在适当的表格上输入协议条款并将其发送给卖方。卖家也是如此。由于双方假定他们已在电话中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此他们各自表格上的差异可能会被忽视。例如,买方可能没有注意到卖方的表格中没有提到保修——这是买方表格上的购买条件。
这个问题导致了所谓的“形式之战”,其中每一方都声称他或她的“形式”代表了协议的真实条款。在普通法下,法院倾向于通过裁定最后发送的表格是最终的还价来解决这一困难。为了避免形式之争,UCC 取消了镜像规则。《欧盟民法典》第 2-207 条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例如在适当的地点签署表格),即使接受条款修改或补充了原始要约的条款,合同即成立。
这些新术语会怎样?答案取决于各方是商家还是非商家。在商户之间,新条款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1) 原始报价明确要求接受其条款;(2) 新的或更改的条款对合同进行了重大更改;或 (3) 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拒绝新的或更改的条款。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非商家,则合同是根据原始要约人提交的原始要约条款成立的,而不是根据接受的附加条款成立的。
依法终止
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受要约人将要约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的实施而终止。
时间的流逝。优惠中指定的时间段已过后,优惠将依法自动终止。例如,假设 Jane 提出如果 Jonah 在 20 天内接受,她就会把她的船卖给 Jonah。Jonah 必须在 20 天内接受,否则要约将失效(终止)。要约中指定的时间段通常从要约对象实际收到要约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发送或提取要约时开始计算。当要约延迟时,该期限从受要约人本应收到要约的日期开始计算,但前提是受要约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要约被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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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例如,如果 Jane 使用
邮资不当 当向 Jonah 邮寄要约时,Jonah 知道邮寄不当,如果 Jane 使用适当的邮资,该要约将在 Jonah 通常收到要约的那一天后 20 天失效。
如果要约中未指定接受时间,则要约将在合理期限结束时终止。合理的期限取决于合同标的物、业务和市场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例如,销售农产品的要约将比出售农业设备的要约更早终止,因为农产品易腐烂,并且市场价值波动较大。 2. 标的物的销毁。如果在接受选件之前销毁选件的特定主题,则选件将自动终止。例如,如果 Bekins 提出将他的奶牛卖给 Yatsen,但奶牛在 Yatsen 接受之前就去世了,则该要约将自动终止。3. 要约人或要约人死亡或无能力。当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去世或被剥夺订立拟议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时,受要约人的接受权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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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要约是双方个人的,通常不能传递给死者的继承人、监护人或遗产。无论一方是否注意到另一方的死亡或无能,此规则均适用。 4. 监督拟议合同的非法性。如果法规或法院裁决将要约定为非法,则将自动终止要约。如果 Sue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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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20,000 以每年 15% 的利率向 Jack 贷款,并且颁布了一项高利贷法规,禁止在 Jack 接受之前以高于 14% 的利率贷款,则该要约将自动终止。(如果法规是在 Jack 接受要约后颁布的,则形成有效的合同,但合同仍可能无法执行。
接受
接受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同意——
ment) 到要约的条款。接受必须明确,并且必须传达给要约人。
谁可以接受?
一般来说,第三人不能替代受要约人并有效地接受要约。毕竟,受要约人的身份与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术语一样,都是讨价还价要约的条件。因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只有接受要约的人才能接受要约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例如,Jean 向 Paul 提出了一个提议。保罗不感兴趣,但保罗的朋友何塞接受了这个提议。没有合同形成。
毫不含糊的接受
为了有效地行使接受权,受要约人必须明确接受。这是前面讨论的镜像规则。如果接受受新条件的约束,或者如果接受的条款对原始要约有重大改变,则该接受可能被视为隐含拒绝原始要约的还价。即使受要约人对合同表示不满,也可以明确接受合同。例如,“我接受报价,但我希望我能得到更好的价格”是一种有效的接受。“我接受,但你能降低价格吗?另一方面,“我接受要约,但前提是我能以 90 天的信用付款”这句话并不是明确的接受,而是作为还价,拒绝了最初的要约。
某些条件在添加到接受时,将不足以使接受资格成为拒绝要约的条件。假设在回应一个人提出出售钢琴时,受要约人回答说:“我接受;请发送书面合同。受要约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将其作为接受的条件。因此,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即可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人回答说,“如果您发送一份书面合同,我接受”,则接受明确以书面请求为条件,并且该声明不是接受而是还价。(注意每个单词都是多么重要!如前所述,根据 UCC,即使添加了某些术语,接受也可能仍然有效。这 新条款被简单地视为对合同的补充提案。
沉默即接纳
通常,沉默不能等于接受,即使要约人说:“由于您的沉默和不作为,您将被视为接受了这个要约。这一一般规则适用,因为不应让受要约人承担责任或责任以拒绝要约而采取积极行动。没有对价 - 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 转移给受要约人以施加此类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确实有发言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的沉默或不作为将作为接受。例如,当要约人从所提供的服务中受益时,即使他或她有机会拒绝这些服务并且知道这些服务是期望得到补偿的,沉默可能是一种接受。比如说詹姆森看着一个陌生人修剪她的草坪。陌生人没有被要求修剪草坪,但还是这样做了。詹姆森知道这个陌生人希望得到报酬,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他。在这里,她的沉默构成了一种接受,并创造了一个隐含的事实契约。她必须为陌生人的工作支付合理的价格。此规则通常仅在受要约人已从商品或服务中获得利益时适用。
当受要约人之前与要约人有过交易时,沉默也可以作为接受。例如,如果商家经常从供应商那里收到货物,并且过去总是通知供应商拒绝有缺陷的货物,那么沉默就构成接受。此外,如果一个人征求要约,指定某些条款和条件是可以接受的,并且要约人提出要约以回应招揽,则受要约人有责任拒绝。不拒绝(沉默)将被视为接受。
接受通知
是否必须通知要约人接受取决于合同的性质。由于在单方合同中要求完全履行某些行为,因此接受通常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无需通知。确实存在例外情况。当要约人要求 接受通知或没有适当的方法来确定所请求的行为是否已执行,或者当法律要求此类接受通知时,通知是必要的。 7. 《统一法典》第 2-206(2) 条。
在以下案例中出现了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即单方面合同的履行已经完成,并且该履行通知已邮寄(带有适当的邮资)到要约人的正确地址。然而,要约人从未收到通知。
案例 7.5 毕晓普诉马萨诸塞州伊顿高等司法法院,1894 年。161 马萨诸塞州,496,37 N.E. 665。
事实 1886 年 12 月,伊顿给毕晓普写了一封信,信中他提出偿还毕晓普借给伊顿兄弟的任何钱。1887 年 1 月,毕晓普作为担保人(保证他人的债务将得到偿还的人)签署了一份由兄弟支付给第三人的本票,并将此通知邮寄给伊顿。然而,伊顿声称他从未收到过。1891 年,毕晓普支付了期票并寻求向伊顿收取报销。伊顿否认他们之间存在担保(担保)合同,因为他事先没有收到 Bishop 接受他的提议的通知。
问题:如果 Bishop 正确邮寄了他的履约通知,但 Eaton 从未收到这封信,那么他与 Bishop 的单方面担保合同是否受其提议的约束?
决定 是的。毕晓普按照伊顿的要求协助伊顿的兄弟,毕晓普及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邮件通知了伊顿的演出,毕晓普完成了所有要求。
理由 法院裁定,虽然单方合同通常不需要履行通知,但在这种情况下,Bishop 有义务通知 Eaton 他接受了,因为否则 Eaton 不会明显地注意到履行情况,并且由于交易的特殊性质。法院认为,由于 Eaton 住在该州以外,Bishop 使用邮件通知 Eaton 是合理的,并且一定是 Eaton 考虑到的。由于履行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发送了通知,即使据称没有收到,合同也是有效的。
在双边合同中,接受的沟通是必要的,因为接受是以承诺(而不是履行)的形式,而合同是在做出承诺时(而不是在行为履行时)形成的。受要约人必须尽合理努力将接受通知给要约人。但是,如果录取通知书不符合要求,则无需进行接受通知。此外,如果可以通过静默接受提议,则无需沟通。根据 UCC 的规定,命令或其他要约向 购买需要及时发货的商品可被视为双边或单边要约,可以通过发货承诺或实际发货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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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暗示通过行为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没有口头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以下案例说明了这种情况。
事实Deeco, Inc. 拥有一个露营地,并于 1976 年与 3-M 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约,用于在广告牌上为 Deeco 的露营地做广告。租约于 1979 年续签。此后不久,广告牌被飓风摧毁,3-M 想签订另一份合同,因为 1976 年使用了错误的形式。新的 1980 年表格规定,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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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athrm{M} 之前不会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由 Deeco 签署,但从未由 3-M 签署,尽管 3-M 代表告诉 Deeco 的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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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 新广告牌将在 60 天内竖起。广告牌从未竖立起来。然而,3-M 确实从 1981 年 1 月到 4 月向 Deeco 发送了关于不存在的广告牌上的广告服务的账单。Deeco 起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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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athrm{M} 认为不存在合同,因为它没有签署(接受)Deeco 在 1980 年提供的合同。Deeco 辩称,3-M 通过其随后的行为表明了接受,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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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athrm{M} 发送给 Deeco 的月度账单,这些账单都表明双方合同的生效日期为“01-81”。3-M 还向 Deeco 发送了关于 Deeco 未能支付账单的通知,其中一份通知指出,“根据我们的合同条款,我们尚未收到您的广告账户付款 * * * ”初审法院裁定 3-M 胜诉,Deeco 提出上诉。
问题 当没有正式接受时,合同是否存在? 决定 是的。法院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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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athrm{M} 违反了有效的合同。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发回)初审法院。
原因 法院得出结论,Deeco 从 3-M 收到的涉及其合同的账单和通知,以及 Deeco 总裁已得到保证将在 90 天内竖立广告牌的事实,足以证明受协议约束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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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3-\mathrm{M} “我们认为,”法院表示,“规则应该是,如果受要约人采取措施促进其合同义务,使一个合理的商人相信合同已被接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合同的接受。
案例 7.6 DEECO, INC. 诉 3-M 公司。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83 年。
435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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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方式和及时性
一般规则是,如果双边合同在要约期限内生效,则接受双边合同是及时的。然而,当相关各方没有面对面交易时,问题就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使用授权的通信方式。接受生效,从而完成合同的形成,此时通过要约人明示或暗示授权的方式发送通信。这就是所谓的邮箱规则,也叫“存入接受规则”,其中大多数 的法院支持。根据此规则,如果授权的通信方式是通过邮件,则接受在发送时生效,而不是在要约人收到时生效。(这是双边合同中接受需要完成通信的规则的例外。邮箱规则的制定是为了防止在要约人发送撤销信时出现混淆,但是,在受要约人收到之前,受要约人会发送接受信。因此,撤销只有在受要约人收到时才生效,而接受则在发送时生效(即使从未